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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鸿重大诉讼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案件背景 - 诉讼主体为ST金鸿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涉及与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小股东的发展分歧[1] - 自2021年度起华东公司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 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及查阅账簿[1] - 华东公司向沙河金通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1] 诉讼进展 - 案件于2024年4月18日被法院受理 历经三次开庭审理[1] - 2025年1月14日一审判决支持华东公司主要诉请[1]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件达终审判决阶段[1] 案件性质及影响 - 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不涉及具体案件金额[2] -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相关影响[2] - 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不导致相关子公司股权所有权变更[2] 其他诉讼情况 - 截至公告披露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