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控股子公司涉6.27亿元仲裁 聚焦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有效性
核心事件概述 - 东方园林控股子公司阳煦新能源涉及一起仲裁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2,692.89万元(约6.27亿元)[1] - 仲裁申请已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但截至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1] 仲裁案件各方与诉求 - 申请人为阳煦新能源,被申请人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 - 阳煦新能源主要请求包括:确认相关《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价款64,368,940.00元)无效[1];请求按市场价重新结算工程款[1];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相关费用[1] 仲裁主张理由 - 主张合同无效的核心理由是:涉案150MW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属于需履行招标程序的新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但双方在2022年11月签订合同时未进行招投标[2] - 背景情况:被申请人阳光新能源原是阳煦新能源的全资母公司,于2022年11月签订合同,2023年4月转让所持股权,2025年4月阳煦新能源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后,新股东发现合同问题[2] - 新股东认为原合同不仅程序违规,且工程价格严重偏离市场情况[2] 公司披露与影响评估 - 除本次仲裁外,东方园林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 - 由于仲裁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 - 截至公告披露日,该事项暂未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