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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将保险受益人改为慈善组织?首例判例填补制度空白

案件核心事实 - 投保人万女士希望将终身寿险受益人变更为其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以实现将身故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慈善目的 [1][4][5] - 该保单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年缴保险费35万元,交费期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目前已缴保费70万元,当前保险金约90多万元 [4][5] - 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不支持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为由拒绝了万女士的变更申请,沟通及发送律师函均无果后,万女士于2024年8月29日提起诉讼 [6][7] - 2025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万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8][9] 法律争议与判决依据 - 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法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7] -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法》体系解释及人身保险制度本质,受益人应仅限于自然人,且监管政策和行业惯例亦不支持法人作为受益人 [7][8] - 法院判决认为,法律并未限定受益人为自然人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有权自主指定受益人,其出于公益目的的变更请求合法正当 [8][9] 行业影响与法律意义 - 该判决打破了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是首例司法支持法人担任保险受益人的判例 [1][12] - 专家认为此案填补了保险法的制度空白,确立了新的保险法律实施规则,体现了《保险法》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的宗旨 [1][12] - 在《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审议的背景下,本案为修法提供了及时的司法实践参考,呼应了扩大投保人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