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监管措施背景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向其参股公司安徽超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下发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1] - 监管措施针对孙平珠、李灯琪、陈家兵、潘振东、陈伟、天长市共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市佳禾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卓盛纺织有限公司、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等主体[1] 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 - 2022年,公司通过增资取得超隆光电25%股权,相关方承诺超隆光电2024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1] - 2024年8月,无锡盈盛汇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陈伟所持超隆光电全部股权,并同意与陈伟共同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1] - 根据超隆光电2024年实际业绩,相关业绩承诺方需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1,536.78万元[2] 补偿履行与违约情况 - 截至2025年9月19日,业绩承诺方仅支付了226.7万元业绩补偿款,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 -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业绩承诺补偿款279.60万元,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3] 监管认定与公司应对 - 广东证监局认定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2] - 公司表示将继续积极督促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同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