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涉私募债欺诈案终审落槌:30%连带责任定音,八年诉讼纠葛终落幕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需对北极皓天2700万元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810万元 [1][2] - 终审判决撤销了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的100%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同于江苏高院曾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责任大幅减轻 [1][2] - 终审判决同时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并由杨佳业、杨锡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案件审理过程与关键转折 - 案件始于2017年7月由中金创新提起,南京中院于2021年3月一审判决中山证券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2] - 2022年5月江苏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金创新起诉,中山证券一度全身而退 [3] -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高院重审,最终于2024年10月作出30%连带责任的终审判决 [3] 案件根源与背景 - 案件根源是2013年北极皓天私募债欺诈发行,中山证券担任承销商 [3][4] - 北极皓天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严重虚假陈述,隐瞒公司尚未投产、无收入利润的重大事实,并提交虚假材料 [4] - 该债券实际募集资金2700万元,认购方为嘉实资本,债券于2016年9月到期违约 [4] - 违约前三个月,原持有人嘉实资本将债权以2635万元转让给中金创新 [4] 诉讼核心争议点 - 中金创新指控中山证券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能核查出募集说明书中的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5] - 中金创新认为中山证券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仍进行承销,直接导致投资人损失,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