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发行1亿元私募债案,终审判决落地!
案件核心判决结果 - 中山证券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 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 [8] - 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8] 案件背景与审理过程 - 案件源于2013年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发行1亿元私募债券 [7] - 中山证券担任该笔私募债券的承销商 [7] - 一审判决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的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7] - 二审曾裁定驳回起诉,中山证券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237.55万元 [7] - 锦龙股份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8] 行业影响与中介机构责任 - 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不实报告,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 - “五洋债”案判例显示中介机构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市场具有警示作用 [10] - 中介机构的职能在于向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其不实报告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