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涉诉一审判决:相关股权转让及质押合同对诺信源不生效 公司称对利润无不良影响

诉讼案件判决结果 -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经纬辉开与诺信源于2025年7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对诺信源不发生效力 [1] - 法院判令经纬辉开、诺信源、庞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诺信源持有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5.7642%股权的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1] - 法院驳回原告张冠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1] 案件财务与程序性信息 - 本案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张冠杰负担10920元,被告庞慰及经纬辉开共同负担80元 [2] - 案件由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25)津0319民初20051号,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1] - 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 公司声明与影响评估 - 公司强调因前期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达到约定付款要求,公司尚未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故本次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构成不良影响 [1][2] - 公司表示将积极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2]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