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集团重整遭否,船王任元林“入主”受阻
破产重整方案投票结果 - 杉杉股份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朋泽贸易的破产重整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1] - 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表决通过草案 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草案 [1] - 主要债权组别(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因其债权和股权金额较大 均否决了重整草案 [1] 潜在投资方与股权收购计划 - 由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计划以32.84亿元整体对价取得杉杉股份23.36%股权的控制权 [2] - 收购方案包括新扬子系设立持股平台直接受让9.93%股份 TCL产投收购1.94%股份 联合服务信托收购0.89%股份 其余10.6%股权作为保留部分给予后续重整投资者 [2] 重整计划相关争议与诉讼 - 原中标联合体成员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控其重整投资者资格被TCL产投替换 并对新重整协议的签署不知情 要求法院判决该重整计划无效 [2] - 尽管管理人和法院召开了情况说明会 但债权人投票结果显示出主要债权人对收购计划仍存在顾虑 [3] 法院强制批准的可能性与条件 - 重整计划最终是否执行需由宁波市勤州区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 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可强制批准未获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3] - 但此次三个主要组别均未通过草案 法院强制批准的可能性偏低 [3] - 相关司法解释指出 法院强制批准需建立在充分保护否决组别的基础上 例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 出资人权益调整必须公平公正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