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在国内上市并非仅凭良好业绩即可,股权结构特别是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是否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是关键审核点,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上市进程 [1][10][11] - 持股比例达到30%的股东若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则可能因控制权认定问题导致上市失败 [11][20][41] - 通过三个真实案例对比分析,展示了因大股东持股超30%且未被认定为实控人所引发的上市问询及失败原因,并提供了成功上市的调整方案 [1][28][58] 新研工业案例分析 - 公司2021年及2022年累计净利润达1.37亿元,远超创业板上市标准要求的5000万元,但仍在2024年2月撤回上市申请 [9] - 申请上市时,董事长夫妻直接和间接控制53%股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而持股32.51%的创始大股东鼎信投资未被认定为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 [3][4][6] - 监管问询焦点在于鼎信投资及其关联方青山实业(2022年销售占比24%)是否构成共同控制,以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旨在规避同业竞争和股份限售要求 [7][8] 甲公司案例分析 - 公司三次冲击上市均告失败,首次申请时国资大股东持股34.48%,提名两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但未被认定为实控人或一致行动人,仅承诺股票锁定一年 [13][14][17] - 关键问题包括四年前创始人向总经理转让股权的价格仅为转让给国资价格的三分之一,引发股权代持质疑,且实际控制人股份权属清晰度存疑 [15][16][22] - 尽管后续调整试图降低国资影响力(如减少董事提名、更换董事长),但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及国资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持续受到监管质疑 [23][24][26] 速达股份案例分析 - 公司首次创业板上市申请被否,主因包括持股29.82%的二股东郑煤机未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双方存在同业竞争(竞争业务收入及毛利超速达股份30%)及关联交易 [32][35][50] - 郑煤机下属综机公司与速达股份存在液压支架维修业务竞争,且公司在申报前修改了郑煤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引发刻意规避监管的质疑 [42][44][51] - 经过四项改进后第二次申请成功上市,改进措施包括明确实际控制人认定(李锡元与BC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控51%投票权)及解决独立性问题 [32][58] 上市相关规定与监管要点 -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股权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达30%的情形,若无相反证据,该股东应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1][20][4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6][51][57] - 监管关注关联交易及独立性,包括业务是否独立获取订单、财务独立性(如股东派驻财务人员)及是否存在依赖关联方的情形 [46][47][57]
股权比例也影响上市,持股30%是个敏感点!三个真实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