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未按期披露,*ST金泰及时任高管合计被罚460万元
处罚事件概述 - 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处以警告及200万元罚款,三名时任高管被处以合计260万元罚款 [1] - 处罚总额为460万元,其中时任董事长罗甸被罚100万元,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和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各被罚80万元 [3][4] 违法细节与决策过程 -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内部决策所致,公司时任董事长罗甸、时任董事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审计机构拟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 - 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报编制及披露 [2] - 公司自4月23日起陆续发布多份无法按期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7月1日晚才正式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一季报 [2] 高管责任认定 - 上海证监局认定罗甸、吴纯超、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 针对高管吴纯超以其“非财务专业出身”、“董秘职务任职时间短”等为由的申辩,上海证监局未予采纳,明确指出其作为董事会秘书须对信息披露承担不可推卸的勤勉尽责义务 [3] 行业影响与解读 - 行业人士认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石,其质量与时效性直接关系到市场信心与投资者权益 [1] - 券商投行部负责人指出,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通常意味着公司在财务数据、关联交易、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选择不披露是短视行为,会加剧市场猜测并引发信任危机 [2] - 资深律师认为此次处罚认定表明高管责任覆盖其职务所涉全部职责范围,关键岗位人员须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承担全面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