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二选一”行为的本质问题在于平台滥用其“私权力”不当限制商家的经营自由,特别是定价自由,从而损害平台间的公平竞争 [8][9][10] - 平台经济下的竞争焦点应从“市场内竞争”转向“为市场竞争”,关键在于防止为潜在进入者设置不公平障碍 [12] - 对“二选一”的监管旨在矫正平台与商家间的权力失衡,最终目标是促进市场创新与发展 [13] “二选一”行为的界定与法律依据 - “二选一”并非严格法律概念,其形式多样,可归入《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可能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8] - 平台通过服务协议、技术手段等对商家定价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例如要求“不许更便宜”,均构成“二选一”的变相形式 [3][8] -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而“禁止低价”的“二选一”是其反面镜像,同样侵害定价自主权 [10] 典型案例与执法司法实践 - 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处以182.28亿元罚款,创下中国反垄断执法纪录 [5] - 阿里巴巴的具体行为包括禁止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并对违规商家采取屏蔽店铺、限制流量、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 [5] -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阿里巴巴因“二选一”垄断行为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需向京东赔偿10亿元人民币 [6] “二选一”行为的危害与竞争影响 - “二选一”产生“市场封锁效应”,限制商家经营自由,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取资源的能力,降低市场竞争程度,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5][11] - 该行为使得潜在竞争者难以获得充足的供给侧资源,或令其无利可图,从而为市场新进入者设置了不公平障碍 [12] - 平台兼具“市场管理者”和“企业经营者”双重角色,其“私权力”源于数字技术优势、商业生态位优势及“行政外包”产生的法律优势,导致商家缺乏足够的偏离能力 [9] 平台经济竞争特性与监管方向 - 平台经济跨界竞争激烈,任何平台都可能成为对手,竞争持续不断,不存在安逸状态 [11] - 公平竞争政策应重点关注是否给后来者进入市场设置不公平阻碍,而非仅关注在位平台的市场份额 [12] - 监管的核心任务是矫正平台与商家间的权力失衡,并通过维护公平竞争来激活市场活力和平台创新 [13]
又见“二选一”,如何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