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信达会字(2025)第343号 致: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周蒴婷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 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