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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诉讼基本情况 - 诉讼类型为委托合同纠纷,涉及公司及三家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 [3] -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首次披露该诉讼事项 [3] - 公司自2025年3月31日起陆续收到一审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自2025年10月27日起陆续收到二审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3] 诉讼判决结果 - 判决要求被告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37.14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 [4] - 判决公司及其他两家控股子公司对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 案件受理费461,985.00元人民币由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承担 [4] 诉讼财务影响 - 本次支付款项的本金部分(31,630,637.14元人民币)已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计提,因此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 [2][6] - 判决中涉及的利息部分将导致公司本期净利润减少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