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贸易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犯),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 [1][4]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均不认可一审判决,已当庭提出上诉,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称自身是清白的,指控安徽华文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 [1][5] - 案件涉及云南惠嘉通过行贿安徽华文高管及员工、使用伪造文件等手段,在2008年至2014年间进行诈骗,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2][3] 案件背景与业务模式 - 案件源于三方签订的《中转协议书》,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负责储存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的棕榈油 [2] - 广州益海称安徽华文与云南惠嘉之间的交易实质是当时业内并不少见的融资性贸易行为,即安徽华文以棕榈油代理贸易的方式为云南华文提供融资 [2] - 云南惠嘉负责人张利华通过行贿,促使安徽华文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为后续诈骗创造条件 [2] 诈骗手法与关键指控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私刻广州益海印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棕榈油已被销售的事实,并从安徽华文非法获取货权 [3] - 起诉书指控广州益海工作人员喻平及柳德刚接受云南惠嘉行贿,并在其使用伪造文件获取货权等过程中提供了帮助,造成18.81亿元损失 [3][4] - 云南惠嘉在先行提走巨额货物后,未足额向安徽华文支付款项 [3] 广州益海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声称其作为中转方,严格按协议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主动联系安徽华文指定联系人并获得确认 [5] - 公司表示已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但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期间从未主张提货或提出异议,期间经历多次审计也未能发现问题 [5][7] - 广州益海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均为合理市价甚至高于市价,公司未因案涉行为获取任何单位利益 [5][6] 案件疑点与行业观察 - 金龙鱼管理团队指出多项违背贸易常识之处: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与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严重不符 [7]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油脂新鲜度通常边进边卖,长期囤积棕榈油的情况很少见 [7] - 法律界人士指出,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体现单位意志,以及犯罪利益归单位 [6]
一纸判决炸出背后50亿元巨额诈骗案,金龙鱼今日公开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