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核心指控 - 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被指控在2008年至2014年间,作为仓储中转方,涉嫌配合云南惠嘉对安徽华文进行合同诈骗[3][4] - 案件造成受害人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合计超52亿元[2] - 一审判决广州益海构成合同诈骗罪,系从犯,需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退赔责任,并被处以罚金100万元[2][11] 案件关键方与商业模式 - 案件涉及三方:云南惠嘉(棕榈油进口商)、安徽华文(国企,贸易代理方)、广州益海(金龙鱼子公司,仓储中转方)[3] - 商业模式为融资性贸易,安徽华文代理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广州益海提供第三方仓储服务,此模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常见[3] - 2014年云南惠嘉进口棕榈油约100万吨,占当时国内进口量的20%左右[3] 诈骗手法与争议核心 - 诈骗方云南惠嘉负责人通过行贿,将安徽华文的“先款后货”模式改为“先货后款”,并严重超额度获取货权[4] - 云南惠嘉使用伪造的《对账函》等手段,掩盖已销售存储在广州益海仓库的棕榈油的事实[4]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广州益海是否知晓并协助造假,一审判决认定其工作人员接受行贿并为掩盖事实提供了帮助[4][10] 庭审过程与关键辩论 - 2024年两次庭审辩论激烈,单次庭审持续时间长,其中7月3日的庭审持续至深夜11点32分[2][5][9] - 辩论核心围绕审计报告的合规性,包括审计人员资格、审计独立性以及采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价格评估现货损失的合理性[5][6][7] - 广州益海辩护律师质疑审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签字会计师资格,认为仅凭期货价格评估损失不合逻辑[6] 公司立场与上诉理由 - 金龙鱼及广州益海坚决否认指控,当庭提出上诉,并表示未参与、不知晓任何诈骗行为,也未获取任何单位利益[2][11][12] - 上诉理由强调广州益海定期向安徽华文邮寄库存确认单和催款函,安徽华文有多种渠道知晓真实库存情况,公司是被蒙蔽方[12] - 公司董事长郭孔丰强烈否认指控,并表示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2] 案件后续与潜在焦点 - 案件二审可能围绕四大争议焦点:广州益海的主观故意、员工行为是个人还是单位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13]
亲历金龙鱼子公司案“庭审马拉松”,见证超18亿元退赔责任背后的复杂攻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