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被罚2.29亿元 东方通或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

公司处罚与违法事实 - 公司因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财务造假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被北京证监局处以2.29亿元人民币罚款 [2] -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与利润,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 [3] - 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3] - 公司在2022年6月至11月披露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中引用了2019年至2021年的虚假财务数据,该次发行于2023年6月完成,募集资金总额为22亿元人民币 [3][4] - 前述违法行为已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并于11月26日起停牌 [2][5] 相关责任人处罚 - 除公司外,另有7名责任人共被罚款4440万元人民币 [2] -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永军被罚款2650万元人民币(包括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9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700万元),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4][5] - 监管机构认定黄永军组织、指使案涉违法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 [5] 监管态度与行业影响 - 证监会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将坚持“应移尽移”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强监管态势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6] - 律师观点认为,监管处罚和“行刑衔接”可以增强法律威慑力,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违法成本,对打击证券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6] - 行业律师判断,当前证券市场“强监管”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呈“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状态 [6] - 强监管被认为可以加大上市公司违法成本,警示震慑违法行为,促使上市公司做好治理和信息披露,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和优化融资环境 [7][8] 监管执法建议 - 有建议指出,针对出现重大财务造假嫌疑的上市公司,应加快立案查处速度,这不仅涉及违法违规定性,也关系到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证据完善,并有利于公司尽快回归正常或股票尽早退市 [8] - 建议对证券违规案件的查处时间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缩短,以提高效率 [9] - 建议对已丧失赔付能力的退市公司,相关部门可考虑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救助,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联动,防止违规人士出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