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5.49亿元保持不变 多项条款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元保元保(US:YB) 新浪财经·2025-12-01 22:05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观点 -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修订《公司章程》,旨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合规运营、保障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章程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2] 权益保护范畴扩展 - 章程开篇条款将权益保护范畴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修订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入职工权益 [2] - 条款中删除了《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法规引用,精简法律依据表述 [2] 公司基础信息规范化 - 将公司登记信息中的“营业执照号”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当前企业登记管理要求 [3] - 删除“实收资本549,034,794元”表述,仅保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9,034,794元”(约5.49亿元),与《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衔接 [1][3] 法定代表人权责与追偿机制 - 明确“总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规定总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强化职务与权责绑定 [4] - 新增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同时规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填补了责任追偿机制的空白 [4] 治理架构与权限调整 - 优化高级管理人员定义,删除原章程中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纳入的表述,明确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聚焦经营管理核心职责 [5] - 整体删除原章程第四章关于“占用即冻结”机制的条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该机制曾规定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并明确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此次删除或与优化治理结构、简化决策流程有关 [6]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 [7] - 规定“控股股东质押其所持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以进一步防范控制权风险 [7]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策程序 - 明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且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 对外担保方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等情形,仍需经股东会审议 [8] - 新增条款明确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如未召开会议、未表决等),并规定在相关方对决议效力存在争议并诉讼时,在判决前应执行决议,以保障公司运营稳定性 [9] - 要求公司对涉及决议效力的法院判决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利润分配与投资者保护 - 优化利润分配程序,在原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基础上,增加“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为中期分红预留操作空间 [10] - 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公司需通过网络投票、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与中小股东沟通 [11]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强化中小股东话语权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