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斯回应调整在美业务架构: 主要基于规避"大而美"法案的约束

11月30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或"CSI",688472.SH)发布公告,宣布 拟与控股股东CanadianSolarInc(注册于加拿大的美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SIQ")通过设立合资公司和股 权转让的方式,对美国市场业务进行优化调整。 根据公告披露的交易方案,阿特斯将与CSIQ共同新设两家合资公司(暂称为"M公司"与"N公司")。其 中,阿特斯在两家公司中持股24.9%,CSIQ持股75.1%。调整后,M公司将专注于美国本土的光伏业 务,运营位于美国的光伏电池片和组件工厂;N公司则主要从事美国的储能业务,涵盖运营美国的磷酸铁 锂储能电芯、电池包以及直流储能系统等产品的制造。 两家合资公司在运营初期将通过租赁阿特斯部分海外资产启动运营,后续不排除进行新的资产投资,或 在合适的时机收购资产、引入第三方海外合格投资者。阿特斯将通过分红方式分享美国市场经营成果。 此前,阿特斯在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指出,公司正积极推进OBBB法案关于FEOC(受关注外国实体)合 规方面的应对方案,包括利用公司在东南亚和美国的自有产能以及对供应链调整,以满足FEOC相关的 股权比例要求。 中金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