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一审宣判,获刑16年半
案件判决结果 - 贵州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志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 [1] -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 - 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1] 涉案罪行详情 - 2013年至2023年间,李志明利用担任湖北银行副行长、贵州银行党委书记及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发放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1] - 在此期间,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0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未实际取得 [1] - 2018年至2020年担任贵州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其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04亿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1] 法院审理意见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志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2] - 鉴于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且退缴了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