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 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于2024年1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公司不承担人民币12,570,506.4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及仲裁费,涉案金额为1299.45万元 [3] - 2024年6月,公司收到对方(枣矿集团)的反请求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已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57,891,4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反请求涉案金额为6505.11万元 [3] - 纠纷源于2020年12月五九集团与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胜利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16,540.14万元,公司与枣矿集团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及承担主体产生分歧 [5] 历史股权转让背景 - 2012年9月,公司及关联方与枣矿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及增资后,公司、新大洲投资及枣矿集团分别持有五九集团44.92%、6.08%、49%的股份 [6] - 股权转让前,公司、新大洲投资、上海蓝道分别持有五九集团52.55%、33.33%、14.12%的股份 [6] 仲裁裁决结果 - 仲裁庭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7][11] - 仲裁庭认定案涉出让收益款系股权转让前遗留责任,公司作为原股东应承担责任,并按股权转让前52.55%的持股比例承担,具体金额为30,421,930.70元 [7] - 仲裁庭裁决公司向五九集团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人民币30,421,930.70元,并向枣矿集团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9] - 本案仲裁请求的仲裁费150,169元由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520,770元由公司与枣矿集团各承担260,385元 [9] - 仲裁庭驳回了公司(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并驳回了枣矿集团(被申请人)关于滞纳金、资金占用利息等其他仲裁反请求 [8][9] - 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所有款项 [10] 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 仲裁明确了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承担主体及金额,解决了股东间的分歧,有利于维护合作关系及五九集团的经营发展 [12] - 本次裁决结果按公司2012年转让股权前的持股比例确定责任,未包括当时其他股权转让方(如新大洲投资)应承担的部分 [12] - 公司公告称,本次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采矿权按期摊销 [4][1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