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博源化工收到关于增资扩股协议纠纷的终局仲裁裁决,需向蒙大矿业支付约18.89亿元的探矿权价款差额,并与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裁决对公司日常经营无重大影响,对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 [1][2][3][4][5][20] 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 受理与当事人:仲裁于2024年2月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为博源化工,第二被申请人为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6] - 纠纷起源:源于2009年12月1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协议约定基准日后蒙大矿业发生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博源化工及上海证大)承担 [7] - 前置判决:2023年10月,内蒙古高院终审判决蒙大矿业需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3亿元及相关费用,该款项已于2023年11月执行完毕 [7][8] 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 申请人(中煤能源)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蒙大矿业已承担的费用合计约23.32亿元,包括探矿权价款差额22.23亿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延迟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 [9][10][11][12] - 被申请人(博源化工)答辩与反请求:博源化工认为申请人主张与合同本意不符且显失公平,并提出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200万元律师费、确认无需支付22.23亿元差额,否则请求解除《增资扩股协议》 [13][14][15][16] - 申请人对反请求的回应:申请人认为博源化工的反请求缺乏依据,应予全部驳回 [17] 仲裁裁决结果 - 主要支付义务:裁决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人民币1,889,145,230元 [3][18] - 费用承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915,798.36元;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3][18] - 仲裁费分担:本案仲裁本请求仲裁费约1394.77万元,由申请人承担15%(约209.22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85%(约1185.56万元);仲裁反请求仲裁费约1241.52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3][18][19] - 责任形式:第一被申请人(博源化工)与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证大)就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19] - 其他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及第一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18] 对公司的影响与财务状况 - 对日常经营的影响:本次裁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19] - 对财务影响的判断:裁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损益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原因包括:公司具体承担支付的比例和金额暂未确定;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股权,尚未知悉蒙大矿业对该笔差额的账务处理方式;公司此前已就此事累计计提预计负债1,149,035,612.59元 [5][20] - 后续步骤:公司将根据仲裁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影响以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20]
内蒙古博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