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吉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监管处罚与违规行为 - 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收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1] - 违规行为涉及截至2024年1月8日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1.80亿元人民币 [1] - 该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0.93% [1] -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 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总经理王尽晖、董事会秘书金明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1] - 监管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公司回应与整改措施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严肃整改 [2] - 公司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 公司承诺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 公司表示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