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多位高管独董被追责
上海一位财务专家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解释:"销售费用是期间费用,跟当期收入无关。举例来说,A公 司期间内发生销售费用1000万元,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广告宣传费用等明细,但公司不把1000万元全部 入账,只把其中一部分去跟收入配比入账,会'增厚'A公司利润。"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12月19日,贵州百灵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当日收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 查明,2019年至2021年,贵州百灵少计销售费用,累计虚增利润65472.60万元;2023年,公司多计销售 费用,虚减利润45941.10万元。基于此,监管部门拟对贵州百灵及10名董高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 256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贵州百灵一案再次表明,无论是"硬造假",还是"软造假",监管的态度一以贯之:打假 保真,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造假必重罚,严重造假要退市。 公司多年财务数据失真 贵州证监局认为,在上述年度,贵州百灵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 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团队认为,我国在证券违法犯罪治理方面进入了"从严惩处、重典治市"的 新阶段。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