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外汇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补充公告
公司公告核心观点 -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做出补充说明,旨在确保项目款项及时支付、资金规范使用及项目顺利推进 [1][2] 募投项目与实施主体 -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 - 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在泰国的全资子公司AOHONG ELECTRONICS (THAILAND) CO., LTD. [1] 使用非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的原因 - 根据海关操作要求,购置进口设备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需从已绑定海关的泰国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统一支付 [1] - 根据境外供应商要求,泰国子公司需使用外汇或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而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无法直接对子公司的设备采购等款项进行付汇业务 [1] - 使用信用证、外汇、保函、自有资金等支付有助于公司节省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1] 资金置换操作与合规性 - 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等额置换,该部分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2] -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该操作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存在后续等额置换的实际需求 [2] -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保荐机构对此无异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