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造假、“伪国企”嵌套,融资性贸易隐蔽化升级

核心观点 - 融资性贸易是以真实贸易为幌子、以获取融资为核心目的的业务模式,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本质导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并伴随巨大的经营与法律风险 [1][7] -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呈现出与供应链金融工具绑定、主体嵌套、流程造假等复杂隐蔽的新形态,风险持续放大,给各类市场主体敲响警钟 [1][2][3] - 监管层面对融资性贸易持明确禁止态度,尤其在央企、国企和上市公司层面,企业需构建全链条合规防线,确保交易真实、货物流转,并选择正规融资渠道 [8][9][11][12] 行业动态与监管环境 - 202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严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3][16] - 国资委自2013年起多次发文严禁央企开展融资性贸易,2023年通过贸易业务“十不准”明确零容忍,2021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也将地方国企纳入严控范围,严禁开展此类业务 [8][20] -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正规服务 [12][23] 融资性贸易的新形态与典型案例 - “伪国企嵌套”模式:以2022年曝光的雪松控股案为例,该公司通过控制几十家关联企业,联合大量“伪国企”构建虚假钢材贸易链条,以空转贸易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借助各类交易所通道发行了350只违规理财产品,向自然人募集资金超200亿元 [2][15] - 虚构应收账款模式:以上海金融法院2024年典型案例为例,广东两家公司通过伪造北京某知名公司的印章、购销合同等,虚构34.423亿元应收账款债权,并以“债权转让及回购”名义进行融资,最终法院判令其返还约34.15亿元本金 [4][16][17] - 仓储环节造假模式:以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卷入的合同诈骗案为例,在2008年至2014年的棕榈油仓储中转合作中,合作方通过行贿、伪造单据、私刻印章等方式超额度提货并掩盖销售事实,广州益海因“配合实施犯罪”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处以100万元罚金,并与同案犯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经济退赔责任 [1][5][17] 涉及的公司与影响 - 益海嘉里(金龙鱼):其子公司广州益海因在仓储合作中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帮助犯”,被处以100万元罚金,并对18.81亿元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案件暴露了知名企业在供应链仓储环节的合规风险 [1][13] - 雪松控股:通过融资性贸易网络发行违规理财产品募集超200亿元,资金链断裂后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揭示了“伪国企嵌套”新型运作模式的风险 [2][6][15] - 上海电气:2021年曝出87亿元应收账款爆雷,背后是一个以专网通信业务为幌子的隐蔽融资性贸易网络 [9][21] - 东方集团:今年被曝光通过融资性贸易进行财务造假,面临监管处罚、股民质疑与索赔 [9][21] 相关风险与后果 - 经营风险:融资性贸易无真实货物流转,资金在关联方空转,一旦核心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将导致参与方的应收账款形成坏账,引发供应链资金周转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6][18] - 法律与合同风险:融资性贸易合同因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无法依据买卖合同主张权利 [7][19] - 刑事风险:为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印章与合同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金交所非法募资等行为还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责任人面临刑事追责 [7][19] - 上市公司特定风险:进行融资性贸易会导致虚增营收,误导投资者与监管机构,极易触发信息披露违规,可能招致监管处罚、退市风险、信用评级下调和融资成本增加 [9][21] 对企业的建议与合规要点 - 确保交易真实性:在贸易前核查上下游企业资质、贸易标的真实性与合同商业合理性,确保货物流转,要求提供物流单据并通过第三方验证,避免“走单、走票、不走货” [11][22] - 完善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时间、质量标准、验收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避免使用“合同签订即视为交付货物”等有失公允的条款 [11][22] - 加强供应链合规与第三方管理:建立上下游企业信用评级机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合作方,对跨境贸易、多级委托等复杂业务要穿透核查实际控制人,避免闭环空转交易 [11][22] - 选择正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应通过核心企业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或申请政府基金、借助合规的政银企协作平台获取融资,并应与金融机构直接对接,明确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避免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层层垫资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