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中院就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先行判决 证监会回应

案件性质与地位 - 金通灵案是继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后,第三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 诉讼制度功能 - 该案有效发挥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进行低成本、集约化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1] 监管与司法协同 - 该案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证券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协同治理的重要法律方式 [1] - 该制度对证券市场的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威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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