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股权案二审改判:刑期罚金大减

案件判决结果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名医药股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潘爱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其向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275万元[2] - 被告人李鹏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 - 被告人罗德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 - 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法院撤销了三人的职务侵占罪,对应的刑期和罚金大幅减少[2][5] 案件背景与起因 - 案件可追溯至2022年,深交所因收到投资者投诉而下发关注函,投诉称杭州强新以约29亿元入资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获得其约34%的股份[3] - 未名医药核查后发现,杭州强新以现金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767.49万元,公司认为该交易导致核心资产流失和重大利益被侵占,既不合规也不合法,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3] - 2022年10月,未名医药公告将厦门未名持有的北京科兴26.91%股权全部划转至母公司山东未名,划转后未名医药直接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3] - 未名医药随后免去了潘爱华在北京科兴的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以及罗德顺的监事职务,潘爱华、罗德顺等三人于2022年11月被捕[3] 核心资产北京科兴 - 厦门未名当时持有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该股权贡献了未名医药绝大部分营收[4] - 北京科兴作为广受关注的疫苗厂家,其股权争端引发了市场热议[4] 一审与二审判决差异 - 一审判决中,潘爱华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5] - 一审判决中,李鹏飞犯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十八万元[5] - 一审判决中,罗德顺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5] - 二审法院认为,杭州强新增资厦门未名属于非正常增资,但不属于职务侵占,因此撤销了该罪名[5] 法院对“非正常增资”的认定 - 法院认为增资背景是潘爱华实际控制的北大未名持有的山东未名股份面临再次拍卖,潘爱华可能失去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权[6] - 增资程序上,潘爱华作为山东未名董事长,明知无权单独决定厦门未名增资事项,却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研究,个人同意增资,并安排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材料,程序不当[6] - 增资主体杭州强新成立于2021年12月30日,增资时尚未进行实质经营,名下既无资产也无纳税记录[6] - 综上,法院认定潘爱华、罗德顺、李鹏飞共同实施的增资系非正常的增资活动[6]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 法院认定三人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潘爱华对山东未名、厦门未名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和阻止他人接拍股份,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公司财产[7] - 增资操作仅造成了厦门未名股权比例变化(杭州强新获得34%股权),并未对厦门未名、山东未名原有财产价值造成损害[7] - 增资后,三人实际未享有厦门未名分红等经济利益,未向厦门未名派遣董事,未参与经营管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财产损失[7] - 因此,三人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7] 辩护律师观点 - 潘爱华的辩护律师表示,二审改判肯定了潘爱华等人的主观目的是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其行为本质是防御措施,而非犯罪[8] - 律师指出,增资仅稀释了股权比例,并未直接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财产价值减损,三人既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获取分红或参与经营,更未造成财产损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