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 金通灵赔偿4万余名投资者7.75亿元

文章核心观点 - 南京中院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先行判决,判决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这是中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第三例实体审判结果 [1][2]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中小投资者维权利器,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聚合散户,实现“零成本”维权,并形成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威慑 [1][3][4] - 专家认为该制度自2020年推出以来实践案例偏少,需在案件筛选、费用保障、简化启动程序等方面改进,以推动实现常态化 [1][8][10]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进展 - 金通灵案 (第三例)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金通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并给付原告代表人投服中心律师费25万元 [1][2] - 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占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 [2] - 案件于2024年12月30日由投服中心申请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2025年12月1日开庭审理,2025年12月31日收到判决 [2] - 康美药业案 (第一例) -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赔偿52,037名投资者24.59亿元 [1][6] - 泽达易盛案 (第二例) - 2023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是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及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1][6] - 正在推进的案件 - 锦州港案:沈阳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公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7] - 美尚生态案:深圳中院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案涉投资者33,000余名,案件正在有序推进中 [7]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意义与特点 - 制度定义:依据2019年《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由投服中心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4] - 核心优势 - 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方式,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自动成为原告,解决了“人数多、金额小、举证难、成本高”的维权痛点 [4] - 大幅降低维权门槛与成本,实现分散小额投资者抱团维权,权利保护的规模化与集约化 [4][5] - 有效发挥一揽子代表广大投资者低成本集约化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功能 [3] - 市场影响:已落地及审理中的案件覆盖规模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赔偿金额较高,在市场中形成了显著的示范效应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威慑 [3][6] 关于推进制度常态化的讨论与建议 - 现状与目标:自2020年推出以来,公开赔偿结果的案件较少,未成常规手段,监管层已明确提出要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 [8][9][10] - 改进建议 - 案件筛选与启动:建立大数据筛选平台自动触发评估,拓宽案件来源;明确并公开评估与启动标准;简化启动程序,优化普通代表人诉讼向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化流程 [10][11] - 费用与激励保障:对投服中心建立补贴与奖励基金,对配合的中介机构给予“绿色通道”;健全财产保全、案件受理费等配套机制 [10][11] - 司法与行政协同:强化证监会与法院的协同,通过处罚移送证据、法院快审、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名单等方式形成维权生态 [10] - 程序衔接与规则细化:健全与破产等程序的衔接机制,细化程序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制度运行中的堵点难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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