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688619)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胜诉,还可起诉

公司财务造假事实 - 罗普特于2020年12月就江西金溪县、贵州都匀市、江苏响水县3个项目签订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2亿元[1][4] - 2021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就江苏响水县6个项目及贵州都匀市项目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9亿元[1][4] - 公司在2020年及2021年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确认上述项目收入,但事实上相关商品控制权在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给客户[1][4] - 除交付商品外,公司还需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收入确认时点不符合业务实质[1][4] 财务数据虚增情况 - 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65%[2][5] - 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21%[2][5] - 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5.42%[2][5] - 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41%[2][5] - 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0.84%[2][5] 监管处罚与会计更正 - 2023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3] -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5] - 公司按照“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2][5] 投资者诉讼进展 - 由罗普特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进展,部分投资者已获得一审胜诉,该案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1][2] - 律师团队仍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并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1][2] - 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买入罗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仍可发起索赔[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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