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三人内幕交易被罚

事件概述 - 安徽证监局对刘强、赵瑜、马进华三人利用淮河能源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 淮河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 淮河能源于2024年12月16日晚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斥资116.94亿元收购控股股东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 - 该项目是安徽省内近年来规模较大的并购重组项目,旨在优化上市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率[2] - 该并购重组项目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于2024年12月16日晚[2] 涉案人员交易详情与处罚 - 马进华: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使用“姜某亮”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淮河能源13.83万股,累计买入金额48.97万元,全部卖出后盈利7.28万元[2];安徽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8万元、并处70万元罚款的决定,罚没合计77.28万元[3] - 刘强: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曹某云”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淮河能源163.98万股,累计买入金额663.57万元,全部卖出后亏损27.52万元[3];安徽证监局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3] - 赵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联络接触,交易时点与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于2024年12月13日、16日买入淮河能源47.65万股,买入金额205.65万元,卖出后亏损50.92万元[4];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0万元罚款[5] 监管立场与处罚依据 - 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持“零容忍”立场,清晰传递“内幕交易红线不可碰”的信号[1] - 内幕交易盈亏不影响违法认定,无论是否参与核心决策、交易是否盈利,只要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即构成违法[3] - 处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6] - 对于与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行为异常的当事人,即使否认知悉内幕信息,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证据规则推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