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股份(603003)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前期已有胜诉案例

公司财务造假与行政处罚 - 龙宇股份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2][5] - 第一项违法事实为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通过虚构金属、油品、乙二醇等贸易链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2][5] - 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224,225.2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61%,虚增利润总额5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48% [2][5] - 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398,583.2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7%,虚增利润总额1,113.6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6% [2][5] - 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402,421.3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46%,虚增利润总额95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48% [2][5] - 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428,816.6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95%,虚增利润总额1,093.3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92% [2][5] - 第二项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3][6] 投资者索赔诉讼进展 - 2026年1月7日,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 [1][3] - 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诉龙宇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获得胜诉判决 [1][3] - 该索赔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 [1][3] - 许峰律师团队此前已有案件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并正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及接受委托 [1][4] - 律师认为,在2020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买入龙宇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