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会计所再次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被证监会处罚5次

文章核心观点 - 神雾节能因2016年及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被投资者起诉 法院终审判决其赔偿投资者损失758.54万元 其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被判对其中591.28万元损失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 - 此次判决被视为通过司法途径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的重要体现 旨在警示审计行业恪守准则并防范财务造假[3] - 大信所近年来因执业问题多次受到监管处罚及投资者诉讼 包括此前在“五洋债”案中承担1亿元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更被行政处罚5次 累计罚没金额达4269万元[2][7] 神雾节能证券虚假陈述案判决详情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神雾节能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合计758.54万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43万元[1][3] - 大信所对神雾节能需支付的591.28万元投资者损失中的8%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 - 该诉讼源于神雾节能2016年及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定其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项目的成本、收入及利润上存在虚假记载[1][5] 大信所在神雾节能案中的审计过失 - 证监部门认定大信所在审计神雾节能2016年及2017年财报时 对重大工程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1][6] - 具体问题包括:未发现神雾节能2016年少计金川一期项目成本1.16亿元 未发现2017年广西景昇隆项目多计收入1.47亿元、多计施工成本1.02亿元、多计合同毛利0.45亿元[6] - 同时 大信所对应付职工薪酬审计程序也不到位 未合理关注2017年职工薪酬异常增长 未发现公司年末跨期计提工资费用2175.7万元[6] 大信所过往的民事责任与监管处罚记录 - 2021年“五洋债”案中 大信所被终审判令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并于2022年履行了1亿元赔偿[7] - 2022年至2024年间 大信所另涉及昌农信贷等三项审计业务的投资者诉讼 诉讼金额共计426.31万元 均已履行完毕[8] - 同期 大信所受到行政处罚5次、行政监管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9次[8] - 仅2025年一年 大信所就被证监部门行政处罚5次 累计罚没金额达4269万元 是被罚次数最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7] 大信所的业务背景 - 大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拥有近30年证券业务从业经验[7] - 2024年 大信所业务收入为15.75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7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05亿元[7] - 2024年 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为221家(含H股) 相关收费总额为2.82亿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