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 - 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79,77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4%,为公司5%以上股东[2]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华贸投资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6,05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2][4] - 本次股份被执行的原因是华贸投资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后者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3] 股份执行具体安排 - 被执行股份来源包括首发前股份4,387,500股,以及2023年度和2024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分别增加的1,974,375股和1,017,900股[3] - 执行方式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 - 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3] - 被执行价格将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执行时间区间以最终执行为准[5][6] 对公司控制权与治理的影响 - 华贸投资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 - 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2][9] 与历史披露及承诺的一致性 - 公司曾于2025年7月7日披露过华贸投资所持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2] - 因冻结股票及孳息属于盛京银行天津分行的质押物,且该行享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上述股票的处置权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 - 华贸投资曾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遵守减持规定的承诺[7] - 本次华贸投资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8]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