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能及时披露到期债务逾期情况,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1]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2] - 公司表示将吸取教训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声称该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 《警示函》主要内容 - 截至2025年11月22日,公司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合计金额已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1] - 公司直至2025年12月5日才披露债务逾期情况,存在信息披露延迟 [1] -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 违规责任认定 - 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 - 上述责任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 - 山东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 监管措施与后果 - 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 -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2] - 若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公司回应与后续行动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 [3] -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3] - 公司声明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