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对华头孢氨苄作出反倾销终裁
事件概述 -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氨苄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 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措施自2025年9月17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五年 [1] 具体税率 - 对生产商/出口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8.61% [1] - 对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为11.81% [1] 涉案产品 - 涉案产品为头孢氨苄 用于治疗细菌引起的感染 如皮肤 咽喉 扁桃体 尿路等感染 [1] - 产品涉及巴基斯坦税号2941.9090项下 [1] 豁免情况 - 作为仅供出口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1] - 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也不适用反倾销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