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你公司名义股东,代 Eurostar Diamond International S.A 持 有你公司 41.66%股份。你公司作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5月、 2025年3月公告的《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 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