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证监局对股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监管措施与涉事主体 - 江苏证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莱绅通灵持股5%以上股东欧陆之星钻石(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1] - 该监管措施针对的是股东欧陆之星,并非针对莱绅通灵公司主体[3] 违规事实与性质 - 股东欧陆之星存在股份代持行为未真实披露,其41.66%的股份由亿汇通投资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代Eurostar Diamond International S.A持有[1] - 该股东在2024年5月和2025年3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真实披露上述代持事项[1] -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 监管处理结果 -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股东欧陆之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 - 股东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2] 公司回应与后续措施 -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此事高度重视,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及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3] - 公司表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3] - 公司强调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