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昆明盘龙区法院判决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为(2025)云0103民初15257号 法院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为2025年12月13日 [1] -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1] 案件详细经过与各方主张 - 原告张某诉称 2024年12月7日 被告聂某驾驶车辆与其发生碰撞 交警认定聂某负全部责任 原告主张医疗费 护理费等共计193,035.05元 [2] - 原告要求被告聂某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并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2] -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部分诉请无证据证明 且公司已为车辆购买商业险 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2] -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已垫付医疗费48,000元 部分诉请无依据 并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 [2] - 被告聂某辩称 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 [2] 法院审理查明与判决结果 - 法院查明 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 [2] -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过错 [2] - 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0,112.07元 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的48,000元后 剩余122,112.07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2] -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22,112.07元 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 案件受理费4,160.7元 由原告负担1,528.7元 保险公司负担2,632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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