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带给我们的不仅是胜诉,更是创作的信心”

文章核心观点 - 法院在一起潮玩盲盒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被诉产品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其模仿知名商品的核心特征和整体风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为文创产业,特别是盲盒玩偶类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划定了重要边界,并首次采用依职权市场调查的创新方法辅助判决 [1][2][4][6] 案件背景与争议 - 泡泡玛特公司起诉欢某公司,指控其生产的“朋某岛”系列人偶盲盒与泡泡玛特的热门产品“夜某城”系列外观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其合法权益 [1][2]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在产品设计不完全相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模仿产品装潢的整体风格和核心特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4] 审理过程与关键发现 - 一审法院(前海法院)通过市场调查发现,61.8%的受访者在无品牌提示下,误认为“朋某岛”是泡泡玛特公司的商品或与其有关联 [2] - 一审判决欢某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仿冒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判赔25万余元,欢某公司不服并上诉 [2] - 二审法官张婷深入调研潮玩行业,指出盲盒商品设计要素多,法律对装潢“主要部分”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审理面临挑战 [4] - 法官通过调研认定,潮玩人偶的识别特征包括其标志性的装饰姿势和有辨识度的整体风格,这些是IP的“灵魂”,泡泡玛特“夜某城”系列反复出现的双腿叉开、双臂摆前的坐姿即为核心识别特征 [4] 判决依据与创新方法 -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核心依据是:独特风格与设计元素的结合具有识别性,模仿知名商品的核心特征和整体风格,即使局部不同,也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这不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新作品的影响 [4][5] - 本案是全国首次采用依职权市场调查,法官认为在潮玩展对相关公众进行的随机问卷调查设计科学合理,与理论比对分析相结合,能更牢靠地认定是否造成混淆 [6] - 判决强调,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在著作权保护之外,对IP识别度的保护同样重要,以有效规制“搭便车”行为,保障创新者的市场份额,同时需合理划定保护边界以平衡激励创新与公众创新空间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