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核心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裁定六家名称相似公司构成仿冒侵权,支持蜜雪冰城全部诉求 [2] - 法院下令禁止所有被告继续使用含“蜜雪冰城”等字样的注册名称,并判令各被告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2][4] 被告公司情况 - 六家被告公司均为在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包括: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 被告公司具备“影子公司”典型特征:中文名称与蜜雪集团高度相似、唯一董事及股东为中国内地人士、注册地址与公司秘书地址相同 [3] - 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讯后未提交认收书或抗辩书,亦未出席庭审,法院依据规则视为其默示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 [3] 蜜雪冰城的商标与商誉 - 蜜雪集团自1999年起以“蜜雪冰城”为商号及核心商标,从事鲜制果汁、茶饮及冰淇淋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2] - 集团于2009年3月31日首次在中国内地申请“蜜雪冰城”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10月7日获批 [2] - 此后,集团已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了包含“蜜雪冰城”及其英文音译“Mixue”的相关商标 [3] - 经过长期运营与推广,“蜜雪冰城”及“Mixue”相关标识已具有极高的消费者辨识度,成为集团业务的专属标识 [3] - 法院判决明确,蜜雪集团已充分证明其在“蜜雪冰城”及“Mixue”相关标识上享有商誉及声誉 [4] 侵权认定与法律依据 - 蜜雪集团声称,被告公司使用相似名称旨在误导或已经误导公众认为其与蜜雪集团存在关联,构成仿冒侵权 [3] - 集团此前已通过律师向各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变更公司名称并签署承诺函,但均未获回应 [3] -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包含“蜜雪”及“Mixue”字样的公司名称,构成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其业务与原告存在关联的陈述,原告将因此遭受损失 [4] - 依据仿冒侵权的三项核心构成要件,法院最终支持蜜雪集团全部诉求,并颁发强制令禁止各被告继续使用涉案侵权名称 [4]
这6家“蜜雪冰城”,都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