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19,871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9,599,722.16元 [2] -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82,727.8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816,994.29元 [2] - 主承销商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886,792.45元(不含税)后,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57,712,929.71元已于2025年12月30日汇入公司银行账户 [2] - 募集资金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专户管理 -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 - 募投项目“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 [4]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合计6,000.00万元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4] - 控股子公司佛山大为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 -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5] 三方监管协议核心条款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新型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 - 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7] -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8] - 银行需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8]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时,公司和银行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8] - 若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或未配合调查,公司或保荐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9] - 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