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抽水蓄能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的电价政策 [1] 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 第一类电站:在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经营期满后按弥补必要技改和运维成本原则重新核价 [1] - 第二类电站:在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省级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同时电站可自主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 - 第三类电站: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对《通知》出台后开工的电站,可统一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 [1]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 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 [1] - 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1] -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1] 电费结算政策 - 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 [2] - 在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形成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确定 [2] - 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在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2] - 按比例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的市场收益,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2] 政策对公司现有及在建抽水蓄能电站的分类影响 - 公司所属的广蓄二期、惠蓄、清蓄、深蓄、海蓄、梅蓄一期、阳蓄一期7座已投运抽蓄电站属于第一类电站 [4] - 公司所属梅蓄二期、肇庆浪江、惠州中洞、茂名电白、南宁、灌阳、钦州、贵港、玉林9座抽蓄电站(其中梅蓄二期、南宁项目已投产,其它在建)属于第二类电站 [4] - 公司在《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是执行第二类还是第三类电站的电价政策,有待后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明确 [4] 政策对公司新型储能业务的影响 - 《通知》出台前公司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站,是维持原商业模式还是执行新电价政策,有待相关部门明确 [4] - 《通知》出台后公司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预计将执行项目所在省区容量电价政策,获取容量电费收入,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取收入 [4] 公司业务分布与电价执行预期 - 公司目前在运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分布在广东、广西、云南、海南、宁夏五省区 [5] -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预计广东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将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 [5] - 广西、云南、海南、宁夏现货市场处于连续试运行阶段,《通知》实施后电价如何执行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预计后续转入正式连续运行后将执行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 [5] 公司后续策略 - 公司将把握“双碳”战略机遇,根据新的电价政策,结合新能源发展进程,进一步优化完善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发展策略 [7] - 公司将充分发挥在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领域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方面的优势,持续提升市场化条件下的价值创造能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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