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核心观点 - 金健米业及其时任多名高管因2020年至2022年期间收入确认违规,收到湖南证监局的责令改正及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1][2] - 公司过往贸易业务中存在两类违规事项,导致连续三年财务数据虚增,但虚增利润的绝对金额及占比较小 [1] - 公司已通过资产置换将涉事贸易子公司置出,并聚焦粮油主业,贸易业务收入占比已显著下降 [3] 违规事实与财务影响 - 违规事项一:2020年至2022年,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的14笔贸易业务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确认 [1] - 违规事项二:2020年,同一子公司与另两家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1] - 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虚增22,761.39万元(占当年营收3.98%),2021年虚增26,556.59万元(占当年营收3.96%),2022年虚增9,295.60万元(占当年营收1.45%) [1] - 虚增营业成本:2020年虚增22,750.95万元(占当年成本3.99%),2021年虚增26,525.56万元(占当年成本3.95%),2022年虚增9,288.44万元(占当年成本1.43%) [1] - 虚增利润总额:2020年虚增10.43万元(占当年利润0.31%),2021年虚增31.04万元(占当年利润-1.19%),2022年虚增7.16万元(占当年利润-0.16%) [1] 监管措施与责任认定 -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 - 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兼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分管贸易副总裁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 [2] - 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述四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公司整改与业务调整 - 2024年,为兑现间接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并支持公司聚焦主业,公司实施了资产置换 [3] - 公司置入了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时将从事饲料贸易为主的3家贸易公司(含涉事的金健营口公司)置出 [3] - 资产置换后,公司进一步聚焦粮油主业,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3] - 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贸易业务收入为1.65亿元,占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6.94%,占比较2024年末下降了29.42个百分点 [3] - 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加强内控合规与业务风险防控,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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