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云阳法院判决同意保全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认定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中简称“某建”)对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3] - 法院支持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关于确认被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1][3] 案件背景与时间线 - 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27日竣工验收合格,结算资料于2015年5月至7月提交 [1] -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工程最终完成审计结算的时间被法院认定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 [1] - 根据合同,发包方最迟应于2018年1月30日支付95%的审计工程款 [1] - 被告直至2019年5月8日才申报债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认定其已超过法定期限 [1] 涉案金额与费用承担 - 案涉工程款本金为2,531,255.39元 [1] - 案件受理费总计27,050.00元,由原告和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13,525.00元 [3] - 案件鉴定费用为37,747.30元,全部由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2][3] 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 - 法院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3] - 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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