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代理腾讯获二审改判:提供视频格式破解工具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件核心判决与定性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将“腾讯视频”特有加密格式转换为MP4等开放格式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的“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6] -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及判赔金额,改判为著作权侵权 [2][6] - 法院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超过109万元 [2][6] 关键法律观点与司法认定 -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观点,认定“提供规避手段”行为的违法性独立于后续使用方式,只要该手段损害了权利人从作品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的正当预期,其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 [2][7] - 本案为明晰权利人享有海量作品版权的证明标准,以及司法认定破坏《著作权法》意义上“接触控制措施”的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范式 [2][7] 诉讼策略与证据提交 - 代理律师提交了超过14,000部作品不同程度的权属证据,并基于公示的《用户协议》概括授权,说服法院推定腾讯公司享有以全平台视频版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6] - 代理律师主张被诉“提供规避手段”行为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该观点被二审法院最终采纳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