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核心观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布债务催收公告 要求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担保方立即履行约1亿元人民币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还款义务[1] 债务主体与金额 - 债务人为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1] - 债务还包括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1] - 主债权合同编号为DL3610120180013[1] 担保与责任方 - 担保方包括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庄河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延和[1] - 担保合同编号为DL3610120180013-11、DL3610120180013-12、DL3610120180013-13及DL3610120180013-21[1] - 公告要求若原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发生变更 其承继或清算主体需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1] 债权人信息 - 债权人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1] - 联系地址为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