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判决与执行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 - 被告未提起上诉,并已开始分期履行判决 [1][8] 原告(顺丰公司)主张与事实 - 顺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主张被告在天猫店铺“艺锥贺旗舰店”销售的“顺丰速孕”车贴,与其“顺丰速运”驰名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外文文字、字母logo完全相同,构成复制与摹仿 [3] - 顺丰公司指出车贴使用方式与其将商标用于运输车辆的方式一致,易导致公众混淆,且被告恶意、戏谑性使用“速孕”一词,削弱了商标显著性并贬损了市场声誉 [3] - 顺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3] 被告(店小二公司)抗辩理由 - 被告辩称其车贴属于第16类印刷品或第28类装饰贴纸,与顺丰商标核定的第39类快递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 [4] - 被告声称“速孕”是网络流行语的幽默表达,属于非商业性调侃文创,非商标性使用,且产品销量低、总销售额不足2000元并已主动下架,认为20万元索赔过高 [4] - 被告认为该创意商品客观上扩大了“顺丰”品牌的社交讨论度,具有一定正面传播效果 [4] 法院审理观点与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顺丰速运”为驰名商标,被告通过谐音篡改核心文字要素,将商标与低俗“速孕”恶搞绑定,弱化了商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4] - 法院指出该行为将严肃的怀孕话题与物流品牌恶意嫁接,是对女性生育体验的漠视,制造低俗公共氛围,违背公序良俗,贬损了顺丰专业、高效、正规的品牌形象 [5] -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足以使公众产生联系,减弱商标显著性并贬损市场声誉,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8] - 因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适用法定赔偿的请求,判决赔偿20万元 [8] 行业与品牌管理启示 - 该案例表明,谐音梗创意营销并非法外之地,对他人商标进行谐音恶搞需承担法律风险 [8] - 法院判决强调了品牌形象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针对可能贬损驰名商标声誉、违背公序良俗的营销行为 [4][5]
“顺丰速孕”恶仿“顺丰速运”,法院:侵权,判赔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