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要求裕承科金两名前任董事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赔偿

案件概述与裁决结果 - 香港证监会成功在法庭取得命令 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廖骏伦及前董事总经理许广熙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的赔偿[1] - 法庭同时禁止廖骏伦及许广熙分别担任任何法团董事或参与管理八年及六年[1] - 公司另外七名前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被取消董事资格 期限为一年至两年不等[1] - 所有涉案前董事被饬令向香港证监会支付讼费[1] 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 香港证监会于2016年10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法律程序[2] - 法律程序针对涉案前董事在2011年收购及随后出售廖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事上违反董事责任的行为[2] - 该行为导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财务损失[2] 法庭裁定与责任认定 - 法庭裁定九名前董事以欺压方式经营或处理公司业务及事务 涉及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或构成不公平损害[2] - 法庭认为 无论是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在管理公司业务上均负有同等法律责任 包括有责任审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建议[2] - 取消资格令的期限反映了各人参与程度及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其中廖骏伦的失当行为最为严重 许广熙在交易中担当主要角色[1][3] 监管机构立场与市场影响 - 香港证监会欢迎此项裁决 认为裁决传达了清晰信息:所有董事若疏忽履行受信责任或未能保障公司利益 都必须负上全责[3] - 香港证监会表明将坚定不移地维护最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及个人问责标准[3] - 监管机构表示将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以捍卫投资者、保障公司资产及维护市场的廉洁稳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