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事件概述 -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诉前财产保全[2] - 法院已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措施[5][7] 案件基本情况 - 诉讼阶段与当事人地位:案件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上市公司为被申请人[2]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申请人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张云升、张烘[2][3][4] - 申请保全金额:请求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金额为人民币30,046,598.74元[2][4][5] - 案件费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6] 法院裁定与执行情况 - 裁定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46,598.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5] - 执行情况:裁定立即开始执行[7] - 已执行措施: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冻结被申请人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云升持有的公司股票6,150,000股[8] - 复议与后续程序:如不服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8] 对公司的影响评估 - 对日常经营的影响:本次被申请诉前保全的财产未实际冻结或查封到公司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2][8] - 对财务业绩的影响: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财产保全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8] - 公司当前状态: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