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案件核心信息 - 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及两家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1][2] - 涉案执行金额为人民币53,925,854.40元,具体为法院裁定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金额 [2][9] - 申请执行人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4] 案件进展与法律文书内容 - 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于2026年1月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沪0101民初21557号] [4] - 根据判决书,子公司同德科创需支付原告海通恒信租金52,674,091.04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80,000元 [4] - 公司近期收到《执行通知书》[(2026)沪0101执1686号],责令公司及子公司支付53,804,649.75元及相应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21,204.65元 [4] - 同期收到的《执行裁定书》[(2026)沪0101执1686号]裁定立即执行,冻结、扣划银行存款53,925,854.40元,若不足将查封、扣押、变价相应价值财产 [9] - 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以及公司持有的同德爆破100%股权此前已因此案被查封冻结 [10] 公司披露与影响说明 - 公司表示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2][12] - 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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