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上诉案件诉讼结果的公告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公司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就与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提起二审上诉,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6] - 案件源于2024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公司委托被告加工硫酸盐并提供原料,但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未返还合计1,228,379.66kg的货物 [3] - 公司的核心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上述1,228,379.66kg货物,若不能返还则要求被告折价赔偿 [2][3] 案件进展与公司地位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二审判决,且为终审判决 [4][7] - 公司在该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 [4] - 公司此前已就一审判决、上诉受理及进展等事项进行了多次信息披露 [6] 对公司财务与经营的影响 -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公司将根据判决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2][7] -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7]